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2368次

江苏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章程

(2015年5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江苏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联合江苏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内优势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江苏省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等,面向国内外的开放性、非盈利性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通过搭建知识产权联盟,探索技术创新合作新机制,增强产业内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盟员之间知识产权有偿共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优化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全局,在联盟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下,推动我国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定位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创新要素和资源的融合平台;知识产权共享、交易、保护、服务平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创新、产业推进的利益共同体;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践机构。

第五条 联盟工作目标是:

(一)机制创新突破:结合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特点,通过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要素、创新过程的优化集成和协调互动,建立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业发展新机制。

(二)助推科技创新:紧密结合需求,利用知识产权推进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核心部件开发和产品创新,加快我国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通过搭建知识产权联盟,实现盟员的知识产权公开、有偿共享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引进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

第二章 主要任务及落实方式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知识产权和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中国科学院、有关政府部门和盟员委托,在境内外举办各种与知识产权战略有关的活动,为盟员提供专利信息、咨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二)组织盟员交流。依法管理、保护、运用专利战略的经验,提高盟员专利管理工作的水平和层次,拓展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强化盟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三)搭建知识产权共享平台。建立专利库、专利产品库、人才库和研发需求库等并持续更新,推动专利技术创新资源的整合对接。通过信息采集、加工分析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等相关信息,为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预警。

(四)传递国内外产业发展新成果、新技术、新信息,协助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形成。

(五)建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助联盟成员立项查新、研究材料管理、成果发表审查、知识产权诊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知识产权管理业务。

(六)建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知识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为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提供展示推介、价值评估、竞价拍卖、质押融资等综合服务,促进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七)为联盟成员专利融资、申请、维权、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对影响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以联盟的名义进行处理。

(八)对盟员提出的研发需求,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合力攻关进行二次发明(改进发明),形成新的共有专利。

(九)维护盟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盟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盟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十)组织协调盟员参加有关专利的国际调查诉讼,对盟员遭遇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十一)根据盟员需要举办专利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和组织境内外考察活动等,提高盟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二)协助盟员开展本行业领域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对热门产品进行初步分析,绘制专利地图,寻找该产品的技术突破点和隐藏的专利陷阱,协助盟员申报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协助盟员进行标准化的专题研究,组织本行业有关的标准讨论并成文,建立专利池并协调管理有关事宜,协调涉及标准的专利交叉许可。

(十四)开展与境外相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建立联盟内部知识产权交易的价格机制。研究与探索专利托管、专利交易、专利融资的方式方法,为专利产业化与资本化提供有力参考。

(十六)举办本联盟的年会及其他相关业务会议。

(十七)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保护协会授权行使的职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盟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与外部签订文件。盟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第九条 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盟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理事五名,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名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罢免联盟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章程、有关专利池加入及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四)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法律、知识产权、市场等方面的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审议联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

3、针对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领域的发展提出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4、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5、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6、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一)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盟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知识产权)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派出。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二)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建立专利池、专利产品库、人才库维护并持续更新。

5、收集盟员研发需求,并组织盟员对接。

6、每年组织提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利布局研究报告;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预警分析报告、预测通知书;专利文献摘要等。

7、负责受理联盟外的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三)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六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秘书处依托单位选派,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四)联盟秘书长的职权是:

1、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各盟员执行盟员代表联席会议的决议;

2、筹备召开盟员代表联席会议;

3、向盟员代表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提出吸收或除名盟员的建议、奖惩盟员的建议;

5、主持联盟日常工作,领导本联盟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6、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由盟员代表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盟员

盟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盟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信誉。

第十四条 联盟的加入退出机制

联盟的加入机制:与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等都可以向本联盟提出加入的请求,经联盟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给予登记备案,并在联盟内发布公告,联盟成员资格从公告日开始生效。

联盟的退出机制:盟员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退出时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联盟秘书处给予登记备案,并在联盟内发布公告,联盟成员资格从公告日开始终止。

第十五条 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代表出席联盟的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三)针对自身需求向联盟秘书处提出支持申请;

(四)以联盟成员身份参与政府和联盟的知识产权项目;

(五)对联盟内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联盟工作;

(八)享受联盟约定的其他权力;

(九)有退盟的自由。

第十六条 盟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规章制度和相关协议书;

(二)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四)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五)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任务,提供资源支持,为联盟内成员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六)维护联盟声誉和形象;

(七)接受联盟的指导和监督;

(八)履行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联盟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专利战略或标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企事业专利战略或标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取得较高收益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本联盟给予除名,并在本联盟内部公布;

(一)盟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

(二)因不履行联盟决议、泄密等并造成严重损害联盟利益者。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经费的筹集:联盟原则上不收费,经费主要来源于:盟员单位捐赠,联盟知识产权许可、转移转化、运营收入以及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经费的管理:联盟经费由秘书处依托单位开立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并委托秘书处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联盟章程需修改时,由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盟员代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盟员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提议须经盟员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讨论通过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章程由联盟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联盟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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