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965次

常州中科创新创业发展联盟

 

第一章    

第一条联盟名称:常州中科创新创业发展联盟

第二条联盟性质:联盟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基础上,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设在常州的与中国科学院相关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平台或机构,以加强沟通交流,促进项目合作,服务产业发展为主题的非盈利型组织。

第三条联盟宗旨:以加快应用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核心任务,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项目合作、人才培养、企业孵化等方式,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研发及成果输出、人才培养,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问题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联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贯彻执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促进中国科学院在常州的相关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创新平台或机构间的融合发展,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联盟接受常州市科技局和常州科教城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盟主要业务范围

(一)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宣传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有关科技、人才、产业和成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度文件精神,分析、解读与联盟发展紧密相关的政策、方针;

(二) 根据各级、各类政府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协调联盟会员单位共同申报项目;

(三) 组织联盟会员单位举办或参加各类产学研对接活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联盟会员单位共同承接企业委托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

(四) 开展联盟会员单位间的定期互访和调研活动,了解联盟会员单位的发展情况和困难问题,梳理在政策扶持、资源要素等方面的诉求,提出建议或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

(五) 组织开展各种交流论坛、业务培训、党建共建等活动,并定期组织开展体育和文化活动,促进联盟会员单位之间的融合;

(六)开展其他与联盟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联盟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在常州设立的各类平台,依托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科技成果和项目团队孵化的企业,以及与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有紧密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企业,承认本章程,完成登记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联盟会员单位。对于支持联盟发展,并与联盟会员单位有合作关系的非上述机构和单位,可作为联盟观察员单位参与联盟相关活动,但不具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担任。

第十条理事单位变更可由会员单位自荐或由理事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指定专人与联盟秘书处对接,负责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权利

(一)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获得联盟资源共享、会员单位间合作等权利;

(三)参加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权利

除享有会员单位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公正、诚信进行决策,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联盟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推荐并担任理事会理事或理事长。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出

联盟会员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退出申请,经秘书处确认登记后,联盟会员单位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联盟会员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联盟章程或存在其他不利于联盟发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联盟会员单位资格。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单位或1/2及以上联盟会员单位提议,2/3及以上登记会员确认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修改联盟章程、终止联盟运行,须2/3及以上参会代表通过,决议才有效;其他需表决事项,须1/2及以上参会代表通过,决议才有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每个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理事参加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任期为1年,采用轮值制度,首任理事长由联盟牵头发起单位理事担任,到期后由下一任轮值理事单位理事担任,轮值方式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召集,2/3及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表决决议,须2/3及以上参会代表通过,决议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联盟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联盟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提名、选举和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监督联盟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

(七)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设在江苏中科智能科学技术应用研究院。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盟各类具体管理办法的起草、组织和实施,组织协调联盟各会员之间的活动,及时向会员单位反馈各类信息,促进之间的融合;

(二)负责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协助理事会开展各项管理和组织;

(三)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监督和管理。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主要来自各会员单位的赞助、企业捐助、政府的支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九条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联盟各项活动和计划项目,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章程实施及修改,须经联盟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常州中科创新创业发展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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